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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4-23 07:28:41
  • [发布日期] 2026-04-23 07:28:41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 北京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2026-04-23 07: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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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

  本报北京4月2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尹希宁)将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导入人工智能软件后生成新图,并在网络上销售牟利,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及典型案例,为这一问题给出司法结论。

  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介绍,入选典型案例的“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案”兼顾技术创新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对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合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中,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某在社交平台开设的两家电商店铺销售牟利。2024年5月,被害人张某发现本人原创插画作品被侵权后报案。经查,被告人共售出涉嫌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该案例明确,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以AI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此案判决界定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盗图-AI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有力震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

  发布会还公布了涉虚拟数字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某医生”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代表性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雪峰表示,北京法院将紧紧围绕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精准对接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需求,为北京构建有竞争力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尹希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4月23日 07版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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