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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4-21 13:37:13
  • [发布日期] 2026-04-21 13:37:13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手机失而复得数据全被删除,失主能索赔吗?
2026-04-21 13: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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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失而复得数据全被删除,失主能索赔吗?

  成都金牛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给出答案

  手机丢了,好不容易找回来,里面的照片、通讯录、工作资料却全被删了。近日,成都金牛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手机遗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拾得人擅自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并删除数据,被判赔偿损失2000元。

  2025年2月,张涛(化名)带着年幼的孩子在成都某广场乘坐缆车玩耍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缆车内,待他发现后,于当日向派出所报案。

  经警方追查,涉案手机被成功找到,张涛随后前往派出所领回手机。然而,当他打开手机时却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而他此前从未对手机数据进行过备份。

  经查,拾得手机的郭明(化名)将手机交给自己的岳父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开手机后,将其中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张涛手机内存储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15000多张照片、1000余个视频、大量备忘信息、通讯录,以及张涛与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张涛认为,郭明、石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郭明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返还或上交义务,而是擅自转交石亮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石亮在明知手机系拾得物的情况下,未主动归还,反而删除手机数据并继续使用,其行为亦构成侵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明、石亮向张涛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手机内的照片、通讯录、聊天记录、工作文档等数据,虽然无形,但具有财产价值和人格利益。从财产角度看,这些数据是用户投入时间和精力形成的,丢失后重新获取需要成本;从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和情感记忆。擅自删除他人手机、电脑、云盘中的数据,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钟晓璐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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