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4-24 00:24:14
  • [发布日期] 2026-04-24 00:24:14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6-04-24 00:24:14
分享:
 
 

资讯简介《速看!:繁花剧场短剧解说:聚焦小人物奋斗中的爱恨情仇与命运起伏-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app,新用户赠送395礼包,热点《直升机向受困群众空投救援物资》免费在线阅读:

 

  新华社济南4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宋振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在受贿犯罪事实方面,2003年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宋振波利用担任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临淄区委副书记,齐鲁化学工业区工委副书记,临淄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临淄区委书记,淄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政策扶持、贷款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899万余元。

  在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方面,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振波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在明知某民营企业股权评估价值虚高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由淄博市属国有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民营企业股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振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振波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认罪认罚、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岩】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5号院
邮编:101117
联系电话:010-55565513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09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507号  京ICP备1705316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