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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4-22 07:53:14
  • [发布日期] 2026-04-22 07:53:14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侵权案一审广东宣判
2026-04-22 07: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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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广州4月21日电 (方伟彬 林新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1日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余万元。

4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谢易纳 摄

  通报称,原告赛某公司是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在多场景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该公司就涉案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可直接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与原告就该项目开展采购磋商,但未达成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与其高度相似的互动平台网站,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在推广同类产品。

  经技术比对,被告相关产品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起诉要求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载体,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2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为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付某等五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七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产品与原告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直接抢占市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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