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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4-21 19:14:55
  • [发布日期] 2026-04-21 19:14:55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著作权纠纷高发 平台应如何做好“守门人”?法院提示→
2026-04-21 1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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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审结案件85527件。其中,受理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29.04%。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分享、游戏制作与应用等多种传播形式,反映出以数字传播活动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在北京呈现出极高的活跃度。

  从涉诉权利类型来看,涉平台著作权纠纷中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有21058件,占比85.52%。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示,在涉平台著作权纠纷案件高发的情况下,平台需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一)算法广泛应用,平台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提升

  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一是在涉及“内容推荐”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基于推荐的实现手段和技术原理,区分“人工推荐”和“算法自动化推荐”,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术如何介入内容传播,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帮助侵权行为。

  二是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背景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成为焦点,既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也要避免放任平台以“技术不能”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二)经营模式融合,平台角色复合化,深度介入内容传播情形增多

  在技术与业态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从“技术中立”向“内容介入”转变,导致法律定性复杂化。

  一是平台通过“内容策划”与“人工精选”对海量内容进行主动性编排、推荐,相关行为超出单纯的技术服务范畴。

  二是平台商业模式迭代更新,在“免费内容+广告收入”“流量引导+商业变现”等模式下,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但通过侵权内容吸引流量、提升用户黏性,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或商业合作机会,平台应对此尽到注意义务。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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